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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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主旨

本条是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限制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中央纪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七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对全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明确了整改措施,提出了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

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为巩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成果,避免以节能改造名义新建、扩建、改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条例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委托专业的能源服务机构对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等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节能改造方案,优先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

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具有功能统一、管理主体单一、节能潜力大、示范效应显著等特点。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这与其承担的负责国家机关房地产等的资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相符合,有利于依靠其现有体制,顺利做好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是由政府财政出资建造,政府作为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因此应承担其节能改造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具体实施改造中,应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可以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最大限度地取得节能效益。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建筑,同样具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一般特点,政府应当承担节能改造的任务。要根据政府对这些建筑的投入的形式和比例、能耗特点,制定节能改造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的分析比较,优化改造方案。

上述两方面的改造,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3.防止搭车改造。为避免以节能改造名义对上述公共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条例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立了处罚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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