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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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况

1.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目前,我国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主要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而实践中这些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根据建设部对2000—2004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全国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设计的民用建筑项目为60%左右,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为20%左右。可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是真正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是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有效形式,也是确保民用建筑质量以及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重要手段。在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属于失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使得工程监理的监督作用丧失,民用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落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违反本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或者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本条有关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注重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律责任的多样化。在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中,不仅有属于财产罚的罚款,属于行为罚的责令停业整顿,还有属于资格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民事责任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以及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一定形式的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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