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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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供热单位运行节能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供热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或既生产热能又从事供热经营或生产热能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实践证明,供热单位优良的运营管理能力,运行管理人员较强的节能意识以及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已成为实施科学有效运行管理,实现建筑节能目标的必备软件。供热单位的职责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高素质的供热员工队伍是供热节能的基础。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运行岗位工程师、技术作业人员(如司炉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节能意识和管理水平。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遵守职业道德,在确保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二、改善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

在技术改造方面,供热单位应在确保技术先进、质量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提高热网和热力站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对能耗高、效率低、性能差的供热设备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更新改造和推行限制淘汰制度。

供热计量主要包括供热采暖系统的热源、热网、热力站、建筑物以及用户供热量和用热量的计量。《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59号)中明确了实施供热计量的技术措施: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新建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既有非节能建筑及其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应同步进行,达到节能建筑和热计量的要求;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应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必须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

三、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除上述措施外,供热单位还应当通过供热需求侧管理、建立供热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对供热单位的能耗监测体系、加强供热节能审计等手段,实现供热能耗的全程监测、维护。监测内容应主要包括锅炉启停状态、供回水温度、循环水流量、热源的生产量、管网输配量、用户消费量、用户室温、燃料、电、水消耗量等。同时,供热单位应加强能源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对供热系统的热能使用情况、用能结构、各种用能终端设备现状、热能使用效率、负荷性质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测算。通过现场实测摸清不同用户、不同负荷类别的需方资源潜力,有利于供热单位合理、高效地使用热能。对于采用可再生能源的供热系统,还须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监测、维护,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此外,供热单位应加强热用户行为节能管理。供热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热用户对供热设施不能随意改动,杜绝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改变热用途,跑冒滴漏、浪费用热,以及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同时,热用户应积极配合、支持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室温检测等工作,若用户发现供热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供热单位报告,供热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检查,以免造成更大的能源浪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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