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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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意味着从某日开始,某种行为要接受法的调整,而且新法的实施日往往是旧法或者内容与新法相抵触的同级法或者低级法的内容的废止之日,从这一点来看,法的实施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法规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五种格式:一是自法规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法规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开始生效;三是法律公布后先经过试行,然后由立法机关修改补充,再作为正式法规公布实施;四是比照其他法规以确定本法规的生效时间。五是自法规文件到达之日其生效。具体法规的施行日期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从上述五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

依照本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即从2008年10月1日起条例就开始生效了。从发布到施行留有一定时间。一方面,是为了留出一段时间给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足够的学习时间和适应时间,加快调整不适应条例的行为和制度,更好地保证本条例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有关主管部门加快条例有关规定的配套规章、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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