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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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主体及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共建筑高耗能的问题日益突出,公共建筑运行阶段的节能工作在我国建筑节能战略目标中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节能的管理主体职责尚不明确,没有相应的运行节能管理措施,为此需要确定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制度(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用能限额),明确制度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1.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的确定工作。

重点用电单位年度用电限额,是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一项节能目标管理措施,在运行节能管理制度中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三项基本措施落实的基础上形成。对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年度用电限额有三个重要作用:一是实施节能量目标管理的基础;二是衡量建筑能效水平高低的标杆;三是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和经济激励的依据。我国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仅为全国城镇建筑面积的4.8%,而耗电量为全国的22%,为此抓住大型公共建筑中高能耗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年度用电限额管理,就抓住了公共建筑节能的关键,这将有力地促使重点用电单位业主主动提高运行节能水平和进行节能改造。

2.第二款规定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的能耗统计、审计、公示工作。

能耗统计包括两个阶段的统计。第一个阶段开展公共建筑基本情况普查,对建筑面积、结构形式、用能系统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同时确定出重点监测建筑,为重点用能单位的确定提供依据;第二阶段开展重点监测建筑能耗深入调查,搭建能耗监测平台对重点监测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实施分项计量统计监测,为能源审计、公示和用能限额的确定提供基础数据。

能源审计包括两个层面的审计。第一个层面是对重点监测建筑从运行管理方面分析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原因,提出用能系统节能运行管理的改进建议;第二个层面是对用能系统设计的合理性、施工和系统调试遗留问题、节能潜力等内容进行审计,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能效公示内容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基本性信息,包括建筑名称、建筑年代、建筑用途、建筑面积、能耗水耗等基本状况;第二类是对比性信息,包括当地的同年代同类型建筑的平均能耗状况、单位面积的分项能耗指标、能效排名等。根据统计和审计结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社会监督促进公共建筑业主提高节能水平。

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建设部、财政部在条例实施前已选择部分省市开展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公示工作。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广西、海南、深圳、广州等地已对部分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公示,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3.第三款明确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在节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实施中的责任。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设主管部门的能耗统计工作予以配合。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建立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根据能源审计结果改进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方案,通过规范用能行为、安设调节装置、优化运行管理等无成本或低成本节能运行措施提高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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