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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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增殖、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防洪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主旨

本条是海洋功能区划与相关规划之间关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洋功能区划与涉海行业规划的关系

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必须正确处理海洋功能区划与各涉海产业行业规划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海洋开发一直按照各涉海行业各自的规划进行,这一格局今后在较长时期内还将保持。由于对海域资源的使用缺乏宏观调控,导致各个行业规划往往不能很好地兼顾其他行业的发展,而单方面强调本行业的发展目标。从而出现了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用海矛盾和冲突不断发生。有的海域资源使用及不合理,利用效率低下;有的还对海洋生态环境构成了危害。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说,是政府部门缺乏对海域资源的配置进行宏观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优化资源配置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宏观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为各涉海产业科学合理地规划海域使用提供了统一规范。海洋功能区划是各个涉海行业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各个涉海行业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者与之相衔接。

二、本条规定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增殖、养殖、盐业、交通和旅游等产业一般直接利用海洋资源,属于海洋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依赖于海洋资源存在和发展,又对海洋资源和环境产生直接影响,它们所规划的范围全部或者主体在海洋领域。因此,它们的发展规划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重要基础,不能违背海洋功能区划,而且必须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在具体制定上述规划时,相关产业部门应当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和防洪规划所规划的范围主体不在海上,而是涉及海洋的一部分。其规划的目标、任务和投资只是涉及海洋的一部分利用,借助海洋的某些功能制定其规划的设想,在编制上述规划时,涉及海域使用的,要求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不过,这类规划实际上也并非等同,其中港口建设规划与土地和城市规划就有很大不同,要实事求是地对待。因为港口建设对海洋功能的依赖非常大,港口建设与海上交通安全密切相关,它自身是一个海洋产业,其发展必然要求与其他涉海产业相协调,不能超越海洋功能区划。在具体制定上述规划时,相关部门应当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取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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