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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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海域使用金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开发和管理。

主旨

本条是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主体和海域使用金主要用途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主体

本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金按照审批用海项目的权限,由批准用海项目的一级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征收,体现了“谁审批、谁征收”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主体。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的监督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做到应收尽收。对应收未收或者少收海域使用金,随意减免或者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等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

二、海域使用金的管理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管理主体。本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金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并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分成比例,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缴入各级财政,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储存。

三、海域使用金的使用

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金按照取之于海,用之于海的原则,专项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开发和管理。海域使用金各级财政留成部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用途提出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返还并监督使用,做到收支分离。

四、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是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省财政部门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征收办法和使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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