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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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洋功能区划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向社会公布的作用

海洋功能区划作为政府行政审批的依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限期向社会公布海洋功能区划,充分体现了上述原则。公布海洋功能区划,一是便于海域使用申请的单位和个人查询海洋功能区布局,及时对用海行为做出分析和判断,还可以主动协调拟用海域与相关用海之间的关系。二是有利于其他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在涉及海洋领域时,要求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者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如果不能及时公布海洋功能区划,对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也会造成冲突。三是有利于在开展海域使用论证评估、环境质量评价中及时作出准确地分析判断。向社会公布海洋功能区划,一般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了便于查询,也可以利用互联网络等媒体张贴。

二、本条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限期公布。自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社会公布。

(二)海洋功能区划在向社会公布时,必须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将军事区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区域对外公布,具体办法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海洋功能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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