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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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将海域用途改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海域用途改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含义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过程中,不按照政府批准的海域用途进行用海活动的行为。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人不按照规定的海域用途使用海域的,应当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对于在用海活动中,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用海活动,在一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手段,纠正违法行为才是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海域使用权人因为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而获得收益的,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则不适用该处罚措施。同时还应当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以违法行为人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占用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来计算。具体的罚款幅度分三种情况,按不同的用海性质所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划分了不同的罚款幅度:1、对将海域用途改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行为,处以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2、对将海域用途改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行为,处以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3、对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关于罚款的规定,是对《海域法》第四十六条的细化,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罚确定罚款数额时,应当适用本条例的具体规定。

(二)对于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其海域使用权证书由颁发该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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