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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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在本省毗邻海域内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法规的一般适用范围,即:在本省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是对于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条例也纳入了调整范围,即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对于其他用海活动,条例不予调整。

二、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条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不是所有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用海活动都要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而是因这种用海活动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时,才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二)既然是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就不是完全按照本条例关于海域的申请与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执行。这部分用海活动用海时间短,真正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并不多。对这种用海活动的管理比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在程序上给予了简化。具体根据国家海洋局印发的《临时用海管理暂行办法》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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