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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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灾后重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灾后重建包括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品;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校舍、医院;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编制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等。

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与重建决策提供依据。如通过综合评估认为,地质灾害治理难度大、投入大,其代价超过撤出灾区的代价,从经济效益比较来看,另选新址重建家园更为安全、经济合理,则应当进行统一规划建新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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