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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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紧急调集权和紧急控制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在紧急情况情况下,实行包括交通管制、对生活必需品等统一发放、临时征用房屋、土地、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调配抢险物资设备、请求支援等紧急调集权和紧急控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采取紧急应急措施也是有限制的:一是国家级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有权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省级、市级、县级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调用政府储备的物资、备用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二是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如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不能借用紧急救灾之名而随意的调用和占有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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