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制度

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按规定退出公职,享受一定待遇以终养余年的制度。包括退休原则、条件、待遇、审批手续、安置管理等规定。它是人事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避免公务人员因年老力衰而致工作效率退失;解除在职公务人员后顾之忧,为公务人员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中国古代称退休为“致仕”,意为将官位交还君主。它起源于商,成制于汉。近现代退休制度于19世纪中叶在英、美国家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西方国家的退休制度主要表现为实行由政府部分自营的各种年金制度。战后,由于政府退休金负担日增,各国相继改为由保险机构专营的社会保险制度。有些国家(如美国)的退休制度表现为兼有社会保险制度和年金制度。

退休条件

一般有:

(1)年龄条件,即到达退休的最高年龄。凡未达到最高年龄自愿退休的称为“自愿退休”;凡已达最高年龄而必须退休的称为“强制退休”。各国规定的退休年龄一般为60~65岁,有的国家规定最高退休年龄不超过70岁。有些国家规定已达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可延迟退休。有些国家规定未达退休的最高年龄,但因工作长期无效果,可提前“命令退休”。

(2)工龄条件,即工作年数达到的年限。只有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才能享有退休金。各国规定的工龄条件各不相同,如美国为 5年,法国为15年。有些国家于工龄条件外又规定最低的投保年限。有些国家还把退休年龄和工龄相结合,将固定工龄和可变年龄相结合,也有的将可变工龄与不变年龄相结合,分别加发不同的退休金。

退休待遇的计算

公务人员的退休金,大都以工作年限和基本工资为计算基础,一般还规定最高工作年限。具体计算方法有:

(1)按年平均值计算,在一定的退休金基数上,对超过规定领取退休金年限的工作年数,每年增发平均数的退休金。如日本规定工作满20年,发给基数为 40%的退休金,超过20年的,每年增加1.5%,最多不超过 70%,即最高工作年限为40年。

(2)按年递增值计算,将工作年限分为若干年段,退休金按年段逐段递增,以鼓励公务人员长期留任,如美国规定,工作第一个五年,每年退休金按一生中连续三年的最高年工资平均数的1.5%计算,工作第二个五年,每年按 1.75%计算,工作10年以上的年数,每年按2%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80%,即最高工作年限为42年。

(3)按年递减值计算,满最低工作年数,发一基数的退休金,超过最低年限,每一年段的增发数逐段递减,避免因年龄老化而影响效率。如联邦德国规定,工作满10年,发给 35%的退休金,工龄为11~25年,每年增发2%,从第26年开始,每年增发1%,退休金不得超过 75%,即最高年限为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公务人员的退休金一般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60~75%,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最高可放宽至100%。退休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愈长愈多。除退休金外,还有其他退休待遇,如一次性的额外退休补贴;因病残发给的病残退休金;对继承人发给的遗属抚恤金;因机关撤销或精简发给的补偿金等。

退休基金的筹集

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多方筹集的办法,解决退休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公务人员按本人工资一定百分率缴纳退休基金,如美国为7%,法国为6%,日本为5.15%(地方公务员为4.7%)。

(2)公务人员所在机关按工资基金的一定百分率缴纳退休基金,如日本按工资基金 7.1%缴纳。

(3)国家预算专款,如美国联邦预算列有专项,日本国库负担办公费和保险费的15%。

(4)以上三部分退休基金的利息收入。中国实行财政拨款的退休金支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