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军占领初期制定的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开始生效。全文除前言外包括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和补则共11章,计 103条。根据这部宪法,日本由战前具有浓厚军国主义封建主义色彩的立宪君主制改为责任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在国家体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宪法确认主权属于国民,国家机构三权分立原则建制,否定了天皇主权。凡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如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总选举等,都必须由内阁建议并得到内阁的承认,由内阁负责。原来的帝国议会改称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经国民普选产生。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唯一的立法机关。其主要职权是制定法律、组织和监督政府、审核和批准由内阁编制提出的国家财政预算以及和外国缔结的各种条约等。国会两院具有各自进行“国政调查”的权力,对于内阁的施政方针可以提出质询,以监督其行政活动;众议院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案,迫使内阁总辞职。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各国务大臣组成。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内阁主要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宪法和法律、总理国务、掌管有关官吏的任免和奖惩事项、编造国家预算、制定政令以及处理对外事务和缔结条约等。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可以按法定程序解散众议院,重新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如10天内不解散众议院,则必须总辞职;同时,在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第一次召集国会时,内阁也必须总辞职。宪法还确认: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裁判所及下级裁判所,所有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最高裁判所具有“违宪审查权”,对于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有权审查并作出裁决;它统辖各级裁判所的行政和人事,并具有裁判所规则制定权。对法官的罢免控诉,由国会两院议员组成的弹劾法院受理。宪法也专门规定了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确认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受妨碍,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的固有权利,等等。宪法确认“地方自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此外,宪法还特别规定了关于放弃战争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