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

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方式。18世纪由英国首创。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议会内阁制的形成,英国议会的质询事项日益增多,逐渐形成了质询制度,并为其他议会内阁制国家所采用。

质询从性质上可分为询问和质询两种。前者多为议员对个别行政官员所掌管的事项的询问。它只构成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和补充问答,不构成议会的议题。后者多系议员对内阁施政方针、政府重要政策与措施的质询。它除了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之外,往往构成议会的议题,产生议会辩论,并且可能导致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进而产生政府危机,内阁改组。

西方国家对议员的质询有各种限制。法、德两国是具有质询的历史传统的国家。法国以往的党派之争常常利用质询作为倒阁手段,致使政局极不稳定。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颁布之后,质询被废止。联邦德国虽然保持着询问和质询的传统,但根据议会议事规程的规定,质询须有30名议员签署才能提出。英国只有询问,但如询问之后议员仍不满意,且询问事项涉及国家根本政策、国民普遍利益时,议员可提议延长会议时间,变更议事日程,进行议会辩论,举行相当于不信任投票的表决。但这种提议须有40名以上议员赞同才能通过。

此外,当代西方国家对议员的质询还有一些其他限制,如联邦德国议员的口头质询必须于 3日前向有关部长提出;日本议员只有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才能提出口头质询,即使是书面质询,议员也应将质询事项的简明主旨书面提交议长;英、法等国还有质询问答时间的规定。另外,各国政府官员往往借口质询事项涉及国家机密而拒绝答复,实际上构成质询次数与质询内容的限制。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的代表也有质询权。质询范围除个别国家限于行政机关的官员外,一般都扩及向人民代表机关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同时,除了质询者和被质询者的问答外,不构成人民代表机关的辩论,也不进行表决,更不因此产生受质询机关的更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