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总统

苏联国家元首。1990年3月14日,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苏联宪法(根本法)修改补充法》,决定设立苏联总统,从而改变了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集体行使苏联国家元首职权的制度。同年12月,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因完善国家管理体制对苏联宪法(基本法)进行修改和补充法》,对苏联总统的职权作了一些修改。1991年12月21日俄罗斯联邦等11个共和国宣告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12月25日苏联总统Μ.С.戈尔巴乔夫辞职。

产生与任期

根据法律规定,苏联总统由苏联公民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的权利,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苏联第1任总统戈尔巴乔夫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 50%,选举即有效。凡年满35岁以上、65岁以下的苏联公民可被提名为候选人。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在苏联总统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经代表总数2/3的票数通过,有权罢免总统。

职权

根据1990年通过的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的规定,苏联总统的职权有: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苏联宪法和法律;维护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实现苏联民族国家制度原则。领导国家管理机关系统并保证这些机关与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协作;根据联邦委员会的意见并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组织苏联内阁、变动内阁构成、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总理候选人;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解除总理和内阁成员的职务;废除内阁的决议和命令、苏联各部及内阁所属其他主管机构的文件;停止各共和国部长会议违反苏联宪法和苏联各项法律的决议和命令;领导苏联安全会议和联邦委员会。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苏联最高法院院长、苏联总检察长、苏联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候选人,提出解除除苏联最高法院院长外的上述人员职务的报告。签署苏联法律;有权在不迟于 2周的期限内把法律连同自己的不同意见退回苏联最高苏维埃重新讨论和表决,如最高苏维埃两院中每院 2/3的多数票再次批准原先通过的决定,苏联总统须签署法律。苏联总统是苏联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负责协调国家机构在国家防御方面的活动,任命和撤销苏联武装力量的高级指挥人员,授予高级军衔,任命军事法庭法官。主持谈判并签署苏联的国际条约;接受驻苏外交使节的国书和辞任国书;任命和召回苏联驻外使节,授予高级外交官官衔和其他专门的称号;授予苏联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宣布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宣布战争状态,并立即把这个问题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宣布在个别地区实行军事状态;根据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或者相应的加盟共和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请求或同意,宣布实行紧急状态和实行总统临时统治。有权根据并为执行苏联宪法和法律发布命令,其命令在苏联整个领土具有必须履行的效力。决定加入、退出和取消苏联国籍的问题;决定提供避难和实行特赦。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发生意见分歧按照宪法第117条规定的程序不能解决时,苏联总统有权审理并解决。如还不能达成协议,并产生破坏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管理机关正常活动的现实危险,苏联总统可以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重新选举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建议。

苏联副总统协助苏联总统工作,受总统委托履行总统的部分权限,并在总统不在和总统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代理总统。副总统根据总统候选人提名并与总统同时选举产生,任期5年。

总统直接领导的机构

苏联总统直接领导苏联安全会议和联邦委员会等机构。

苏联安全会议

苏联总统的辅助性工作机构。成员由苏联总统根据联邦委员会意见并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后任命。它在苏联总统领导下负责制定实现国防领域的全联盟政策、保持国家可靠的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消除自然灾害和其他非常情况后果、保证社会稳定和法制的建议。

联邦委员会

在苏联总统领导下处理有关国家结构方面问题的机构。由苏联总统、副总统、各共和国总统组成。自治州和自治专区国家最高级公职人员有权参加联邦委员会会议,在涉及其利益问题上有表决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也可以参加会议。它负责协调联盟和各共和国最高国家管理机关的活动,监督联盟条约的遵守情况,确定实施苏维埃国家的民族政策的措施,保证各共和国参与解决具有全联盟意义的问题,提出解决族际关系的争端和调节冲突形势的建议。联邦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以不少于 2/3的多数票通过,并由苏联总统以命令方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