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

确认和规定苏联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根本法。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先后于1918、1924、1936和1977年颁布了4部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

1918年7月10日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共6篇90条,第1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是В.И.列宁亲自起草的。宪法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土地、森林、矿藏、水利、银行等国有化。

(2)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全部政权归苏维埃,实行无产阶级和贫民的专政。

(3)确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为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人民委员会为最高国家管理机关,即苏维埃政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省、郡、县、市、乡的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由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执行委员会,即是地方的执行机关,又是地方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4)规定劳动者享有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和免费受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年满18岁的劳动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剥削阶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苏维埃第一部宪法颁布(1918年7月10日) 1924年宪法

1924年1月31日,为适应苏联的成立,调整苏联与各加盟共和国的关系和明确它们之间的权限,苏联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宪法包括2篇:第1篇为苏联成立宣言。它确认了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为统一的联盟国家的事实,规定了加入苏联的自愿和平等原则以及各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第 2篇为苏联成立的盟约,共11章72条。它规定联盟有权管理外交、军事、对外贸易、铁路和邮电等事项,制定加盟共和国的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指导原则,领导财政、粮食、监察等部门的工作,确定法院组织、诉讼程序以及民事、刑事和劳动的立法原则,废除各加盟共和国与苏联宪法相抵触的各项决定等。规定加盟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在苏联宪法的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宪法还规定了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的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权划分。宪法没有规定社会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条款,这方面的内容由各加盟共和国宪法加以规定。

1936年宪法

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使苏联的经济和政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36年12月5日苏联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宪法共13章 146条。在这次会上,И.В.斯大林宣布苏联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人剥削人的现象已经消灭。以此为出发点,宪法规定苏联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确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为苏联的经济基础;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公民享有劳动、休息和物质保障等权利,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制度;规定苏联是联邦制国家,苏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由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组成的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主席团稽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4/27646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仁亲罡咚瘴5某I杌兀彩羌逶住O芊ɑ构娑擞泄厣缁嶂贫群凸抑贫鹊钠渌谌荨Ⅻ/p>1977年宪法

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第七次非常会议通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共9部分21章174条,它继承了前 3部宪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但也有某些发展和变化,表现在:

(1)宣布苏联“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作为苏联政治基础的人民代表苏维埃行使国家权力”,“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

(2)规定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包括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两种形式。国家促进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接近。国家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劳动标准和消费标准实行监督。

(3)在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增加了公民享有住宅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控告权,以及从事科学著作、技术创造和艺术创作等权利和自由。

(4)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各加盟共和国是主权国家,享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但取消了加盟共和国有编制本共和国军队的权利。

(5)苏联国家机关的体系结构和组织与活动原则的规定与1936年宪法基本相同,但在国家机关的任期和职权方面作了某些改变。如,苏联最高苏维埃的任期由4年改为5年;地方苏维埃的任期由2年改为2年半。

1988年12月苏联第十一届最高苏维埃第十二次非常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有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主要是:

(1)改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结构,把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组成的二级结构,改为由新成立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以及苏联最高苏维埃、最高苏维埃主席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组成的四级结构;

(2)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

(3)修改选举制度,实行差额选举,等等。

1990年3月,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改宪法的决定,主要有:

(1)取消关于苏联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宣布给予一切政党“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及社会事务的平等机会”;

(2)把关于“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规定,改为“苏联经济制度在苏联公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发展”,并规定国家“平等地保护这些所有制形式”;

(3)设立苏联总统,把集体元首制改为个人元首制。同年12月26日,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再次修改宪法,扩大了苏联总统的权限,成立由总统直接领导的苏联内阁取代苏联部长会议,设立苏联副总统以履行苏联总统的部分职能,等等。1991年8月以后,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先后独立,同年底苏联解体,苏联宪法随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