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管制

根据国家颁发的航空法规,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的监督和强制性管理。飞行管制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督和控制国家领空内一切飞行活动,协调各部门对空域的使用,为国土防空(见防空)识别空中目标提供飞行计划内的情报,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或其他飞行体相撞,维持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

飞行管制机构通常是防空体系的组成部分。有些国家的飞行管制由担负防空任务的军事指挥机关组织实施。对所有飞行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便迅速、准确地识别空中目标,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飞行管制工作分为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静态管理包括:根据国家颁发的航空法规,制定全国性的、地区性的和临时性的飞行管制规定,划定飞行管制区和飞行管制分区,为航空运输划定航路,为飞行训练划定各种飞行空域,在重要地区或海域上空划定禁止或限制航空器飞行的空中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在飞行密集地区和国界线附近划定供航空器进出的空中走廊;规划和设置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动态控制包括:审查批准飞行管制区内的、飞行管制区间的和国际间的飞行申请,实施飞行调配,监督飞行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飞行管制规定指挥飞行活动,提供有关的飞行资料和情报,向防空部队通报本国和外国航空器的飞行动态,提供需要搜索救援的遇险航空器的情报,对军事演习地域内的飞行、专机飞行和科学试验飞行实施特殊的控制。

实施飞行调配的基本方法是:用规定垂直、纵向、横向间隔的方法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实行分离,保持安全间隔,防止相撞。垂直间隔是指航空器之间保持的规定的高度差;纵向间隔是指在同一航线、同一高度上飞行的航空器前后之间保持的规定的时间间隔;横向间隔是指在同一高度上飞行的航空器的航线之间保持的水平间隔。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还规定有安全高度,以防止与地面障碍物相撞。为防止航空器与地面对空发射的炮弹、火箭等飞行体相撞,固定靶场同航路之间留有安全间隔。对航路下的临时性对空发射点,通常限定其发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改变航空器的航线、飞行高度进行避让。空勤组(或飞行员)在飞行中,须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飞行计划的,必须经过许可。对违反飞行管制规则和来历不明的航空器,防空值班飞机可以强迫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当前不少国家为改善飞行管制手段,建立了飞行管制自动化系统。有些国家还发展军事飞行和民用飞行共用的飞行管制自动化设备,并使其成为防空作战组织指挥的辅助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