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计划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具体形式之一,主要依靠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实现的计划。由国家发布或下达,但不具有强制性,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而进行合理的调整或修改。

指导性计划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计划体制中提出的形式。在中国,由于还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对社会的各种复杂需求和大量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作出精确计算等原因,所以国家在调节全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除了运用指令性计划外,还对许多产品和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这是计划体制和计划工作的重大改革,体现了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的原则,既有国家计划的统一安排,又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利于使计划更加切合实际,并增强企业活力,把整个经济搞活。特别是宏观管理,由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控制为主逐步转向间接控制为主,反映在计划体制上,也将由原来的指令性计划为主逐步转向指导性计划为主,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今后的国家计划,作为从宏观上引导和控制国民经济正确发展的主要依据,本质上是指导性计划。国家在制定指导性计划时,主要依靠运用价格、税收、信贷、利率、汇率和工资等经济杠杆,同时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例如对供不应求和需要增产的商品,适当提高其价格,对供过于求和需要减少的商品,适当降低其价格,这样去引导企业自觉执行和完成指导性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