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

社会化大生产为前提,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由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特别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通过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来进行管理和调节的国民经济。它不仅是一种管理国民经济的方法和体制,而且是一种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产生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科学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在《资本论》中,K.马克思在谈到未来社会中劳动时间的作用时指出:“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列宁明确提出和使用“计划经济”这一概念。1922年,列宁说:“资本主义必不可免地要为新的社会制度所代替,这种制度将实行计划经济”(《列宁全集》第35卷,第555页)。

计划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的产物。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要求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管理和由社会有意识的调节比例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把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各地区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联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使一切生产和经济活动都服从于一个共同的目的,即满足全体人民的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这就使国民经济按照计划发展成为可能。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资本家私人手中,整个国民经济被分裂为无数利益对立的独立企业或集团,资本主义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所以不可能按一个总的大计划来发展国民经济。在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日益尖锐和经济危机更加频繁的情况下,也制定了形形色色的经济发展“计划”,实行所谓“计划调节”。事实上它们的“计划”对于资本家的私人企业,不可能具有有效的约束力,它只不过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手段。它们的“计划调节”虽然也收到某些效果,但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的生产无政府状态,更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

优越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计划经济的优越性表现在:

(1)能够使整个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基本上保持平衡,实现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

(2)能够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范围内,合理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和自然资源,取得最大限度的宏观经济效益,避免重大的损失和浪费。

(3)能够根据一定时期内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目标、战略步骤和战略重点,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搞重点建设,克服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

(4)能够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发展科技、文教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组织科技攻关,加速科学技术的进步,引进和推广国外科学技术的先进成果,并大力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人才,从而在有效地实现生产力各要素的合理组织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5)能够适应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各个地区的资源情况和其他条件,逐步实现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发挥各个地区的经济优势,逐步缩小乃至消除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状态。

(6)能够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反馈信息,及时掌握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向,及时发现矛盾和进行调整,避免比例关系的严重失调。

(7)可以同商品经济结合起来,形成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既能保证国民经济的统一性,又能使它富有生机和活力。但是,要把这些优越性,从可能变为现实,必须把计划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并要有一个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包括合理的计划管理体制。

计划经济意味着人们基于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认识,自觉地有意识地对社会生产和流通进行指导与调节。这表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已经处于主动地位,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社会已经开始从必然的王国向自由的王国迈进。计划经济的优越性的实现,将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以较高的速度稳定地、持续地、健康地发展,从而不断地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

计划管理与综合平衡

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综合平衡,就是根据社会主义各种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任务,实行全面的、合理的安排,建立起社会主义再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的比例关系,保证国民经济能够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为了使整个国民经济达到综合平衡,首先需要安排好一些关系全局的基本比例关系:如生产资料生产与消费资料生产之间的比例关系──它可以具体化为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之间的比例关系;积累与消费之间的比例关系;工业内部的比例关系和农业内部的比例关系;能源、交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比例关系;生产与基本建设之间的比例关系;人口再生产与物质资料再生产之间的比例关系,等等。

由于上述比例关系都要通过财力、物力、人力体现出来,因而搞好综合平衡必须落实到搞好财政、信贷和物资平衡上,还要搞好外汇平衡和劳动力平衡等。因为国民经济处在不断发展之中,所以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新的不平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有时也是由于主观措施的失误。计划经济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运动中的不平衡作出灵活反应,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主动地调整比例关系,克服已经出现的不平衡,建立新的平衡。

实行科学的计划管理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就要求订计划时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既要考虑到需要,又要考虑到可能,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计划指标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应当留有余地。在处理速度同比例的关系时,要在按比例中求速度。在处理速度同效益的关系时,要在提高效益的前提下求速度。

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

实行计划经济并不要求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国家计划。想把成千上万种产品和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计划,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列宁说:“现在对我们来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官僚主义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列宁全集》第35卷,第473页)。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除计划调节外,还要利用市场调节,即由价值规律自发地去进行调节,作为计划调节的必要补充。这两种调节是互相结合的。计划调节是基本的、主要的,但也要遵守和利用价值规律;在市场调节中,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控制和计划指导下进行,这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情况是不同的。

计划管理体制

按照企业和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中国在计划管理上采取不同的形式。一部分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计划进行生产和流通。这一部分不大,并将逐步缩小范围。另一部分产品实行指导性计划,即运用价格、税收、信贷、利息等经济杠杆引导生产和流通纳入国家计划轨道的部分。这一部分的范围要适当扩大。其余产品则由市场自发进行调节。这主要是一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等,以及国营企业超额完成计划的那部分产品,这一部分的范围也要适当扩大。前两部分属于计划调节的范围,后一部分则属于市场调节的范围,不论哪一部分,都要利用价值规律。总的要求是大的方面管住,小的方面放开,使整个国民经济既能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又能充满活力。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管理体制,它是在总结中国的社会主义计划管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