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政爱民公约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为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经民主讨论制定的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守则。

1942年冬,陕甘宁边区部队为克服军阀主义作风影响,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开展了拥政爱民运动。1943年1月,八路军留守兵团司令部、政治部公布了拥政爱民公约。这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第一个拥政爱民公约,其内容是:

(1)服从政府法令。

(2)保护政府,帮助政府,尊重政府。

(3)爱惜公共财物。

(4)不侵犯群众利益。

(5)借物要送还,损坏了要赔偿。

(6)积极参加生产,减轻政府和人民的负担。

(7)帮助人民春耕秋收和冬藏。

(8)帮助人民进行清洁卫生运动。

(9)了解民情风俗,尊重民情风俗。

(10)向人民宣传,倾听人民意见。同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指示全军各部队,于每年农历正月普遍地举行一次大规模的拥政爱民运动,宣传拥政爱民公约,自己开检讨会,召集军民开联欢会,邀请当地党政领导人参加,有损害群众利益的,实行赔偿、道歉。这一做法,相沿成习,形成制度。在每年的拥政爱民活动中,各部队检查拥政爱民公约的执行情况。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各部队在修订拥政爱民公约时,除保留原来适用的条款外,还增加了新的内容。如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支援社会公益事业,参加抢险救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虚心向人民学习等。

晋察冀八路军部队的拥政爱民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