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包干

中国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国营企业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方式。做法是企业按核定的上交利润目标向国家承包,完成承包目标的超过部分,归企业留用一部分或全部;完不成承包目标,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齐。目的在于通过责、权、利的紧密结合,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完成财政收入任务。这种方式1981~1983年曾在一部分企业实行,1987年以后,大部分企业采用了内容不尽相同、形式多种多样的上交利润包干方式。

承包范围

各阶段情况有所不同:

(1)1981~1982年利改税前,包干范围是企业利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时,包干范围是大中型盈利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以及亏损企业的亏损(或补贴)。

(3)1987年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后,盈利企业包干范围是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企业包干范围是国家拨补的亏损。

不论是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都不得承包除所得税、调节税以外的其他各种税收。企业承包后,执行中仍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调节税和其他各种税收。盈利企业完成承包上交利润目标后的超目标利润,也照章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企业超过年度目标多得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期采取收入退库的方式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不能在缴纳所得税、调节税时直接抵交。

主要形式

依据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1988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利润包干上交形式主要有:

(1)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企业在国家核定的上交利润基数上,加按一定的递增率的逐年递增包干上交形式。就包干范围的不同,又分两种具体形式。一为国家核定企业上交利润的基数,同时根据生产增长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核定一个合理的增长比例,企业按该基数加增长比例之和进行包干上交,完成上交利润任务后,其余利润归企业支配。1982年曾在一些企业实行。1983年以后,仍在少数未实行利改税的大企业实行。二为就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实行递增包干。即按照企业实现利润征收所得税后,扣除企业合理留利,作为上交基数,再核定上交利润的每年递增比例进行包干。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中曾经试行。1987年后对一部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也实行。

(2)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与“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区别在于企业实际向国家上交的利润(包括所得税、调节税),超过承包目标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办法,财政部1988年规定,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有条件的企业都应采取这种形式。

(3)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财政部门核定承包上交利润的基数,企业按税法计算,实际交纳超过承包目标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

(4)上交利润定额包干。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一个应当上交国家利润的固定数额,进行包干上交。超过核定额的剩余利润,全归企业留用。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中,规定只限于在矿山企业中实行,称“定额包干上交”。1988年规定限于在微利企业中实行,称“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

(5)固定比例上交。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后,对征收所得税后的某些大中企业,就其剩余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形式。实际也是一种利润包干形式。它是按企业实现利润征收55%的所得税以后,扣除企业合理留利计算出来应上交国家的利润,按企业实现利润确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据以计算包干上交利润。

(6)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属于政策允许的计划亏损企业,按国家核定的亏损(或补贴)数进行承包,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全留企业的一种包干形式。具体做法又有两种,一是亏损企业定额补贴包干,即按核定的定额亏损补贴包干。由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原因减少的亏损,全部留归企业支配。二是亏损补贴递减承包,即按核定的亏损补贴基数加一个由于提高经济效益等原因减少亏损的比例,进行递减包干。

(7)税后利润承包,全称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承包。即不把所得税列作承包上交范围,而只就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部分进行包干上交。1988年在一些“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地区和企业实行。

部门投入产出包干

对几个较为特殊的部门,就其承包的投入产出任务,同时实行盈亏包干。这是利润包干的一种特殊形式。例如在1985~1991年,对煤炭部实行全国统配煤矿投入产出包干,包煤炭产量、投资和基建规模,也同时在财务上包统配煤矿全行业(包括重点煤机厂和直属供销企业)的亏损额,超亏不补,减亏全部留用。1986~1990年,对铁道部实行投入产出以路建路责任制。铁道部包运输、生产、建设、投资等,国家则对铁道部实行特殊财务体制,准许只按规定缴纳少数几种税,新增税种免缴或在原缴营业税中抵减,应缴的全部所得税、调节税和税后利润,以及财政上每年拨给的一定数额补助,都留给铁道部包干使用,国家也不另安排铁道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