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

中国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建立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以法律为依据的、稳定的利润分配关系,使国营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在18个省市的几百户国营企业中进行了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分两步进行实施。

第一步利改税

1983年1月起实施。主要内容是:

(1)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其利润按5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所得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自行支配;

(2)上交国家的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用调节税形式上交和定额包干上交等四种形式;

(3)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其利润则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最低一档的税率为7%,最高一档的税率为55%,所得税后利润一般留给企业运用,国家只对少数所得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

(4)国营企业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时,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用缴纳所得税之前该借款项目新增的利润归还;

(5)对微利和亏损企业实行盈亏包干。

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10月起实施。包括两部分内容:

(1)改革工商税制。主要是取消工商税税种,将原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对工业产品除列出12个税目的产品实行增值税外,其他工业产品和规定的农产品实行产品税,商业经营和服务业实行营业税,并设立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新税种。

(2)改革利润分配办法。主要是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仍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后利润应上交国家的部分,全部改为调节税形式上缴,调节税率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一户企业一个税率,企业在执行中增长的利润减征70%的调节税,税后利润全部留在企业运用;国营小型企业的所得税,改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档税率为10%,最高一档税率仍为55%,对少数所得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仍收取一定的承包费,但不征收调节税;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可在缴纳所得税前,用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并根据规定的比例按还款利润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对微利和亏损企业继续实行盈亏包干办法。

在全面实行利改税的同时,对极少数企业仍准许保留利润包干的分配形式,而没有实行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