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条令

规定军队纪律的法规。由军队最高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颁发全军执行。是军人遵守纪律的准则,军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依据。目的在于培养军人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执行命令,服从指挥,令行禁止,协调一致,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重视维护纪律。在创建初期,制定了三项纪律六项注意,后发展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33年8月1日,颁布第一部《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随着军队的发展,1935年至1984年,对纪律条令先后进行了10次修订。1984年颁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内容包括:总则,奖励,处分,控告和申诉,特殊问题的处理和附则等。这些规定反映了人民军队的本质,体现了赏罚严明,以说服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和严禁打骂、体罚、侮辱人格等基本原则,保证了革命军人的民主权利。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中自觉地贯彻执行纪律条令,对于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完成各项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即重视对军人的奖惩。在历朝的成文法中常包括军事奖赏和刑法方面的条文。对于立战功的军人,按圣旨或法律规定,赏钱财、官位、田亩、奴仆等。对于违犯法律和违反纪律的军人,则依法论处。中华民国时期,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陆军刑事条例;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陆海空军刑法,从而出现了专门的军法规定,内容包括对军人违犯法律和违反纪律的判罚。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陆海空军惩罚法,是对军人违反纪律的处罚规定,不包括对违法犯罪军人的刑事判罚。中国人民解放军规定,对于在作战、训练和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表现突出者,依据纪律条令,给予嘉奖、立功、荣誉称号,以至晋级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对于违反纪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则依据纪律条令,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纪律处分。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则按法律手续转送司法机关审理。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根据本国的社会制度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与传统,制定了不同形式的维护纪律的法规。如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军队有纪律条令,美国军队有《军事统一法典》,英国军队有《军队法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