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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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立法目的

爱国卫生运动起源于1952年,是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所倡导的,是党的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1952年春,美国在侵朝战争中,对朝鲜和我国东北等地区发动了细菌战。为了保家卫国,毛泽东主席发出“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粉碎敌人的细菌战争”的号召。全国人民积极响应号召,迅速开展轰轰烈烈的爱国卫生运动,不仅粉碎了美国发动的细菌战,而且大大改善了城乡卫生面貌。同年的12月31日,成立了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周恩来总理任主任。60多年来,爱国卫生运动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赞誉。

我省和全国一样,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动员群众,倡导移风易俗,开展卫生城(镇、村)创建、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和促进、病媒生物防制,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建成农村水厂4649个,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4855.62万人;累计改建农村卫生厕所1428.1万户,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0.89%;建成国家卫生城市23个、国家卫生镇(县城)88个,国家卫生城镇数量居全国首位,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和健康城市联盟颁发的健康城市奖项26个;所有市建成省灭鼠、灭蟑、灭蝇先进城市,有灭蚊先进城市5个。2012年全国爱卫会表彰爱国卫生运动60周年先进集体,省爱卫办获得“全国爱国卫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追求生命质量和健康,更迫切需要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对健康服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面临着生态环境、生活方式转变、人口老龄化以及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双重负担等新问题。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将农村环境卫生与环境污染治理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推动卫生城市和文明村镇建设,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卫生环境。”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民身心健康”,这是党对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江苏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提出:“坚持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持续推进农村实事工程,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大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稳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等要求。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提出:“要将创建健康城镇的核心指标纳入卫生城镇创建与考核的内容,赋予爱国卫生运动新的时代精神,并以此为平台,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开展全民健康生活行动,推进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仅仅是“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而是要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通过制定本条例,依法开展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生活生产环境,消除健康危害因素,深入挖掘爱国卫生运动的文化内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

二、立法依据

立法依据是指制定条例的上位法依据,一般包括直接依据和间接依据。按照宪法、立法法等关于法律、法规效力等级的规定,地方立法的上位法依据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两个层级。

国家对爱国卫生工作没有立法。制定条例的直接依据是198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加强卫生法制观念,制订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法规,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通过立法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

制定条例的间接依据,是与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政策,也是制定条例的重要依据。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DB32/950-2006)等。

此外,制定条例时还参考了其他省、市、自治区有关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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