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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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爱卫办应当根据监督考核结果做好卫生创建、健康创建命名和动态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文明创建的相关工作。

爱卫办应当加强对创建达标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复查考核。

主旨

本条是关于爱卫办对卫生创建、健康创建、文明创建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卫生创建是由爱卫办组织开展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爱卫办要根据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等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按时组织卫生创建调研、暗访、考核、公示、命名工作。县级爱卫办负责国家、省、市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调研和申报。市爱卫办负责市级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调研、考核、公示、命名和国家和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街道)、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检查、指导、调研和申报。省爱卫办负责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街道)、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检查、指导、调研、考核、公示、命名和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街道)的省级调研、考核、申报。

各级爱卫会负责对辖区内已命名的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日常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每年组织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省爱卫办每年在市爱卫办组织督查的基础上,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一次对国家卫生城市、乡镇(县城)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全国爱卫办,对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组织进行一次抽查。市爱卫会每年组织一次对国家、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街道)进行一次督查,督查情况上报省爱卫办,对市级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进行一次抽查。县级爱卫办每年组织上一次对县城和国家、省、市卫生乡镇(街道)督查,督查情况上报市爱卫会,对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上报市爱卫办。按照各类卫生创建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定期组织进行复查和确认。对日常管理较好、巩固发展了卫生创建成果者,给予表彰;对巩固工作不力,卫生水平明显滑坡,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可由授予荣誉的爱卫会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黄牌警告、通报批评。整改不力仍达不到标准要求者,由原命名机构取消其荣誉称号。

文明创建与爱国卫生工作息息相关。《江苏省文明城市创建标准》中要求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将健康教育、控制吸烟、病媒生物防制、环境卫生整治、水质合格率等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考核指标。《江苏省文明乡镇创建管理规定及测评标准》中要求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将农村改厕、健康教育与促进、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各级爱卫办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文明创建工作,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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