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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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施行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立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施行日期就是法律生效时间。从我国立法实践看,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采用此种方式的法律、法规在其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法(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种是自公布后某一特定时间起开始施行。即公布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经过一定时间后才开始生效。采用此种方式的法律、法规在其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法(条例、规定)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本《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采用第二种方式。

本《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自2013年9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到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间有两个月的时间。这段时间要做好《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全省宣传、学习、贯彻《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为《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实施创造良好条件。二是研究制定《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的一些措施、制度、标准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三是清理之前制定的本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凡是与本《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应以本《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

法律、法规的施行还涉及溯及力问题。所谓溯及力,是指法律、法规对生效前的事实与行为是否有约束力。我国的法律、法规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本《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即从2013年12月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2013年12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和行为,《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不发生法律效力,按原有爱国卫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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