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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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未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范围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人员聚集场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未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未达到预防控制效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定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未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范的行为。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预防控制标准。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致使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江苏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导评估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人员聚集场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未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行为。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人员聚集场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是病媒生物防制的重点场所,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施及人员达到国家规定和《江苏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导评估办法》规定要求。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施及人员达到国家规定和《江苏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导评估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未达到预防控制效果的行为。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国家、省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第四十六条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伪劣药物和器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物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时,应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同时还要达到一定的预防控制效果。凡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未达到预防控制效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行为。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江苏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导评估标准》组织管理和网络建设部分行业管理中规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专业机构培训合格后上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一项技术性强、要求高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才能上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无论聘用正式人员还是临时人员,都应当聘用经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聘用的人员经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上岗。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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