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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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通过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必要性(主要以建筑物的剩余寿命周期和服务年限衡量)、可行性(主要以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和融资情况衡量)、投入收益比和投资回收期(主要以节能改造投资、收益和回收年限衡量)等进行科学论证,综合权衡,才能确保节能改造的效益。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范围和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牵涉到多方利益,在节能改造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统一好各方意愿,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

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做好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如果这些方面做不到同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将会事与愿违,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

2.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高耗能问题日益突出。据研究,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年耗电量达到70~300度,为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已占全国城镇总耗电量的22%左右。同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政府形象,通过节能改造、典型示范,可起到营造社会良好氛围的积极作用。因此,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根据《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即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尊重建筑物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组织实施节能改造。

3.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具有数量大、较集中、工作量大、资金投入大等特点。由有关管理机关(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这有利于依靠其现有体制,顺利做好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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