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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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遵守建筑节能标准的概括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筑节能的效果虽然与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的性能有密切的关系,但是这并不是决定建筑节能效果的唯一因素。即使某建筑物所使用的材料、产品及设备全部满足节能产品性能标准要求和质量要求,但此建筑物并不一定是节能建筑。主要原因在于: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受建筑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环节的影响很大。

从建筑物的设计来说,应考虑建筑物所在地的气候、采光、遮阳等自然环境条件对节能材料等进行选择,如果所选择的节能材料与上述自然条件不匹配,即使材料、设备的节能性能再好所建造的建筑物的节能效果也会很差;此外,节能设计对于采暖空调设备的选择,应避免设备的选型过大及系统部件设计不合理,否则即使所选用的设备的节能性能非常好,能效比非常高:也将使建筑在运行过程中无谓地浪费大量的能源。

从建筑物的施工环节来讲,如果不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合理的施工操作,比如说在施工过程中有些设备错误安装,或者设计中的节能意图因为施工的随意改动而不能得到实现,就会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能源浪费严重;另外,对于出厂时质量合格的节能材料等,如果施工工艺不成熟或者配套的技术不过关,如保温砂浆的问题,将会造成墙体开裂、渗漏,严重影响保温工程的质量。

按照条例的规定,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是衡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履行建筑节能责任的标尺。对于这些责任主体,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都作了详细规定。

我国目前已经实行了注册建筑师、注册机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个人执业注册制度。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5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部令中,对有关的注册执业人员注册执业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注册执业人员的法定义务,如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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