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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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主旨

本条是建立建筑节能推广、限制、禁用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筑节能工作才具备发展的必备条件。

1?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一方面要建立有利于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体制和机制,制定保证建设工程达到建筑书能标准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依靠科学,促进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先进的科学技术,包括勘察设计技术、施工技术、检测技术、先进的原材料和设备等,先进的管理方法也是科学。建筑节能工作开展20多年来,相继建成了一批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甚至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低能耗、超低能耗示范建筑,但应该看到,我国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发展还不能充分满足建筑节能工作的需要。建设部2005年进行的全国范围的建筑节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阻碍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障碍之一即是缺乏经济、合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以及缺乏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成套技术体系,因此无论从促进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水平的角度考虑,都必须推广使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的规定,对于经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应当推广使用;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应当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根据本条规定,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的主体是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目录,从全局和整体的角度考虑,对于推动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发展,防止借目录之名、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的现象,都是非常必要的。同时,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增加了目录的权威性和实施力度。

2.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在我国的部分地区,曾出现过盲目迷信国外节能材料和设备的情况,有些材料和设备进口至国内后,在使用过程中才发现不适合我国气候条件,而且有的是国外已淘汰或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和设备等,这种行为无疑使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同时造成了我国建筑能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对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的行为,根据其具体情况,予以限制或者完全禁止。技术、材料和设备的进口工作由国务院商务部门管理,涉及进口建筑活动中使用的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时,具体的管理办法应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制定。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根据以往在一些大中城市开展的诸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等工作的实践,“有令不行”的情况屡有发生,其原因就在于,以往发布的“禁止”规定多以行政通知的形式发出,对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约束力稍显薄弱,而条例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列人本条中,从法律上对该类行为予以禁止,无论是对建筑节能的发展,还是对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高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条例专门对建立建筑节能推广、限制、禁用制度作出规定,表明了国家对在建筑活动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鼓励支持态度,也突出了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确保建筑节能标准实施中的重要性。如有违反此款规定情形出现,则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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