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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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表彰和奖励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明确了建筑节能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这是国家对贡献者的辛勤劳动和智力成果的肯定和鼓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政策的具体体现。表彰和奖励是指对某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予以公开的表扬、奖赏和鼓励,包括精神上的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和物质上的奖励(如晋升工资、发奖金等)。

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促进法律的实施。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是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表彰和奖励的示范作用,可以涌现一大批先进单位、模范人物以及他们的先进事迹,从而提高社会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认知,引导社会公众建筑节能意识的形成,激励单位和个人致力于建筑节能工作。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实施表彰奖励制度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部门。此外,本条规定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已经制定和将来制定的关于表彰奖励制度的规定,如《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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