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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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第二款是关于民用建筑的定义。

一、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定义

条例名称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本条第一款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实质上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对于该款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条例适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

我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条例并不调整工业建筑的节能活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按照国际惯例,工业建筑能源消耗通常计入工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产品能源消耗中。工业建筑的节能也是通过产品节能来实现的,工业建筑的节能主要体现为产品能源消耗的节约。第二,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很小。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虽与建筑本身有关,但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产品的生产工艺直接影响到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水平。不同工艺条件下,建筑能源消耗在工业生产用能中所占比例有所不同。据专家估算,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不到10%。第三,工业建筑节能可以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完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业建筑是否符合生产要求和节能要求,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强烈的建设节能建筑、降低产品能源消耗的内在动因,并能够自觉分析情况,结合自身实际,采取适宜的措施来不断增强产品竞争力。第四,由于工业行业种类繁多,不同行业的工业建筑因生产工艺不同而构造不一,很难制定统一的工业建筑节能标准。目前,我国尚无工业建筑节能标准,各不同行业工业建筑的设计是按照各不同行业生产线对工业建筑的实际需要来进行的。

(二)条例调整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节能活动,不调整民用建筑生产建设环节上的节能

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电梯等方面的能耗。其中,采暖、空调和照明能耗占70%以上。条例规定的建筑节能主要着眼于减少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供热采暖、空调、照明和热水供应的能耗。其中,照明节能主要针对公共建筑的照明和居住建筑的公共照明工程而言,热水供应节能主要考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来减少能耗。减少民用建筑生产建设环节的资源消耗,比如节地、节水、节材等虽然也十分重要,但是国家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因此不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内。

(三)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

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行为节能属于个人日常行为,如“随手关灯”、“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不频繁或长时间开窗”等,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即依靠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去实现。如用电缴纳电费,供热实行“多用热,多缴费”的制度,以此遏制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行

为节能与建筑物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且在建筑节能中所占比例较小。据专家估算,行为节能占建筑节能的比例不到10%。第三,行为节能与建筑物使用人的节能意识密切相关。只有通过建筑节能意识的培养,才能将建筑物使用权人的行为节能真正落到实处。行为节能主要依赖于人们节能意识水平的高低和是否采取积极有效的节能措施,因此对于行为节能更为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广泛的、持续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们的节能意识,通过价格调节机制,引导人们实施节能行为,逐步实现行为的节能。

条例虽然不调整行为节能,但是建筑节能实际上却与行为节能关系紧密。一方面,只有通过建设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使得建筑物舒适度提高了,能耗下降了,才能为行为节能创造一定的条件,才可能依靠公众自觉行为实现节能。另一方面,条例虽然不直接调整建筑物使用人的行为节能,但其中关于建筑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年度用电限额制度等规定,将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建筑节能意识,促使建筑物使用人自觉采取节能措施。

(四)民用建筑节能的前提是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

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是完全不顾人们工作和生活的舒适性,而是在保证人们工作和生活舒适性的前提下,用法律制度来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切实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条所谓室内热环境,是指影响人体冷热感觉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室内空气温度、空气湿度、气流速度以及人体与周围环境之间的辐射换热。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意味着要维持适宜的室内热环境,即室内空气温度、湿度、气流速度以及环境热辐射适当,使人体易于保持热平衡从而感到热舒适的室内环境条件。在保证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条例设置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从建设、改造、用能系统等方面来保证民用建筑能够在使用过程中切实减少能源消耗:

第一,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情况的发生,例如,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针对新建建筑,通过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保证民用建筑能够在交付使用后达到降低能耗的要求。

第二,针对我国90%以上的既有建筑是非节能建筑的问题,确立既有建筑分类改造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将既有建筑改造成为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减少既有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例如,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规范管理,进行运行节能。例如,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设立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用电量的定期报告制度、用电限额制度、能耗情况公布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来促使有关机构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物运行系统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关于民用建筑的定义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单身宿舍、公寓等。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教科文卫建筑(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等公共服务用房)以及交通客运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展览中心等。

本条第二款在定义民用建筑时,特别点出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作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往往是耗能大户。例如,北京市对全市48家市、区政府构2004年的能源消费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8家政府机关的人均耗能量、人均年用水量和人均年用电量分别是北京居民的4倍、3倍和7倍。其中,政府机构的人均年用电量最高值达到9402千瓦时,相当于北京居民488千瓦时的19倍。本条特别突出这些公共建筑,体现了国家对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管理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建筑节能管理的重视。

第二,这些建筑往往是大型的、重要的公共建筑,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大多是公共机构。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共机构建筑的节能,应当起到建筑节能典范作用。

第三,这些机构的节能,具有很大潜力。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政府机构的节能潜力为15%~20%。目前,在京中央国家 机关共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800万平方米(包括国务院、军队、 中直、武警),其中大型公共建筑约600万平方米,中小型办公建筑约1200万平方米。大型办公建筑节能潜力为12—45kWll/m2,保守估计的节能潜力为10~20kWh/m2;中小型办 公建筑节能潜力一般在5kWh/m2。通过改善运行管理、更换关键耗能设备等节能措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每年可节电1.5亿 度,相当于每年节约5.25万吨标准煤。按照1度电0.6元计算,一年节约行政开支可达9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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