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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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以及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59.9万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二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级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建制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二是群众性。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在农村基层设置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和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为什么,不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都由村民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有人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当成乡镇政府的“腿”,将不该由基层自治组织从事的行政工作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做,或者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这些都是同村民委员会性质不符的做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其他的群众组织。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工会、共青、妇联、青联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他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自治的内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自主进行的未回社会秩序、民主管理村务、促进农村社会协调发展的管理行为。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不同,村民自治中的自我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互相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2)管理人员和被管理人员是同一的。村务管理首要和基本的是全体村民来管理。日常事务的管理者由村民选举产生,并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3)管理的方式是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约民规,作出相关规定,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4)管理的内过依法惨叫自治活动,制定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约民规,受到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教育。村民通过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等活动,提高文化素养。

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需要为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各种服务。自我服务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维权服务。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二是生产服务。生产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播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它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的生产发展。三是生活服务。村民委员会通过行使自治职能,努力实现村民共同富裕,改善村民的生存环境,维护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不断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四是村级公共服务。也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兴办农田水利,修桥铺路,兴办托儿所、敬老院,开展公共卫生工作,举办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扶贫救灾、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三项内容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我管理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教育,自我教育又推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强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创造条件。

三、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一般是指村、组工作人员和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推选、村民代表的推选、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等;特别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在村这个层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在组这个层次,由村民小组会议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这一原则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对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罢免制度,二是实行村务监督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三是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四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四、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两者有所不同,但又不可截然分开。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兴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有,修桥建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兴办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救助灾害等。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着眼于解决村民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实际生活中,各地发展水平不同,村民需求也有所不同。

村民委员会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从村民的实际需要和困难中选取项目,只有如此,才会受到村民的欢迎,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村民委员会要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本村经济和村民的承受能力,绝不可好大喜功,加重农民负担。第三,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充分发扬民主,由村民讨论决定事情,要坚决制止强迫命令、违背群众意愿的瞎指挥做法。

2.调解民间纠纷。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应该看到,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并不是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往往是因为某种局部或者暂时的利益引起的纠纷,但如不及时调解,或者调解不当,就会引起矛盾的激化,并有可能导致重大的财产及人身损失。因此,及时调解和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是非常重要的。

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依法调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是正确处理民间纠纷的根本保证。第二,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讲道理、论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互相让步,达成协议。第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把调解作为起诉的必经程序,以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公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经过反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仅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来维护社会治安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因此,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村民委员会的这一任务主要是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来完成的。村民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的发生,就必须实行“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第二,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使村民懂得国家的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三,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做好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同时,要培养村民的社会正义感,敢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让人人都来参与维护社会治安。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同人民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村民委员会来自于村民,活动在村民之中,熟悉情况,了解群众的意愿和心声。由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可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容易引起重视,使问题得到解决,也可以解决有些村民表述能力不强,不知道如何反映意见的问题。通过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使上下沟通,下情上达,可以使人民政府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疑难;使各级政府的工作都建立在充分了解下情的基础上,避免决策失误;可以加强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克服缺点、错误;更重要的是可以吸引亿万农民关心国家大事,密切人民政府同广大群众的联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五、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在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设置,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村民会议所授权力的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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