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按其行政区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等。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中国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民族区域自治是无产阶级在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中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列宁认为,“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较大的特点以及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享受这种自治,那就不可能设想有现代的真正民主的国家”(《列宁全集》第20卷,第30~31页)。民族区域自治完全符合中国民族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中国50多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早已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既杂居又聚居的局面。在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开发和建设了伟大的祖国,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中国早就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近百年来,国内各民族更是团结一致,共同战胜了国内外敌人,获得了解放。上述条件形成国内各民族团结合作的基础。因此,根据中国民族历史的发展、经济、文化的发展和革命的发展,中国采取了最适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采取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

早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当时,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领导蒙古族和回族人民,分别在关中地区的正宁县建立了回民自治乡,在城川县建立了蒙古自治区。1947年,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实现和巩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形成和发展了民族平等、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贯彻,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建立起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历次宪法都规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还专门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根据宪法规定,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除序言外,包括7章、67条。7章的内容是:总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附则。这项法律是中国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法律。截至1984年5月,中国已建立民族自治地方116个,包括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80个自治县。这些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总面积约61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总人口为1.2亿,其中各少数民族人口为0.5亿多。

1951年5月23日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在北京签字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均受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依法定程序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等等。

宪法还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实践考验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历史经验证明,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加速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又能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保障整个国家的独立和繁荣,完全符合中国各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