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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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务监督机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村务监督机构是村民自治中专门进行村务监督的组织。目前,各地没有统一的组织名称和形式,有叫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有叫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也有叫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还有叫村民监事会的。但不管叫哪一个名称,采取哪一种形式,都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

为了保证村务监督机构有群众基础和公信力,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为了保证村务监督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村务监督机构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为了保证村务监督机构公正地履行职责,村务监督机构实行回避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村务监督机构应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负责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群众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机构投诉,村务监督机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村务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务监督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职务。为了便于监督,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事项时,应当通知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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