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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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的施行日期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何时起正式具有法律效力。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取决于这部法律对生效日期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从我国已制定的法律来看,对生效日期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直接在法律中规定“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如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种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只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第三种是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施行。”当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尚未制定出来,所以《企业破产法(试行)》最终的生效日期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生效后三个月的1988年11月1日。

第四种是法律公布后,先予以试行,然后由立法部门予以补充修订,再通过为正式法律,予以公布施行,在试行期间该法律也具有约束力。如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本法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经过十年的试行,才在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本法的施行属于第二种情况,即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就在于本法是在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经过一定范围的部分修订而来的,不属于制定新法,因此可以直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别是随着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多年的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内在法律精神早已经深入民心,村民自治实践已经有了很大发展,新修订的本法施行早已具备充分的社会实践基础。而且,这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历经学术界、立法机关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多年调查研究,修订草案也通过互联网络、登报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显著科学性,充分具备了公布后立即施行的条件。因此,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全国各地均应当执行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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