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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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村民实行自治、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法律。它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全国各地农村。但是,作为一部村民自治基本法,它只能就村民自治的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既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每个问题都规定得详尽具体。特别是我国是农业大国,幅员辽阔,农村人口众多,农村发展具有非均衡性特点,各地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经济文化社会情况各异。为了照顾各地的差异性,同时保证各地的自主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没有必要对每个问题都作出详细的统一规定。一些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理条件、民族和社会结构等因素和实际需要,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因此,有必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精神,省级村民自治地方立法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方面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相违背,另一方面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2)有利于村民自治。本法第二条就开宗明义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就决定了本法的基本精神是要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省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的时候,应特别注意相关内容的具体化和进一步完善。

(3)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这是弹性原则,地方要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体现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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