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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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满三年的会计人员,不得担任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主旨

本条是关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一个单位,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后,需要有专人负责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以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九条是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原则要求,第十条是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本条是在前两条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条件。不论是设置会计机构或者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总要有一位负责人。在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机构负责人就是管理会计事务的负责人;而在有关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从事会计事务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会计工作负责人。

二、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条件。该条采用禁止性表述的方法,明确规定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满三年的会计人员不得担任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际上,也就是从反面更加强调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应该指出,本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规定了两个条件,不同单位可以根据单位自身的性质、规模大小和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掌握,两个条件具备一条即可。这是充分考虑到目前我省的实际情况,避免了“一刀切”的做法,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鼓励单位任用(聘用)具备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而不是相反;更要避免明明单位有符合条件的会计师而放弃不用,却出现任人为亲的不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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