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发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会计监督中的作用。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社会监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和有关部门对单位实施的国家监督,以及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社会审计,构成了会计监督的整体,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经济服务。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求出发,必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监督和服务作用。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是社会监督中的重要力量。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包括: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间,提供会计、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以增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任度。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手段。一般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由于受专业水平、信息取得成本等因素的限制,无从了解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而注册会计师有其优势,通过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全面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以向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鉴证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这是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只能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的审计规则、审计程序进行。如果委托人不予以配合,甚至隐瞒事实、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就无法开展,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无法达到客观公正的要求。因此,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这是委托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四、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迅速发展,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注册会计师执业不规范,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在实际生活中,违法干预、干扰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现象比较突出,来自委托人、投资者、债务人甚至政府部门的少数人,示意、胁迫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不当的审计报告,严重干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正常进行,违法干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不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甚至示意、强求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五、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一规定,强调了财政部门监管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质量的要求,明确了财政部门管理注册会计师的体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再监督。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