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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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海关、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航行政管理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前款规定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主旨

本条是对某些用海项目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理由

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从海域使用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确立的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制度,是针对排他性生产经营活动用海行为而讲的。而对于国防、公益事业、政府管理等特殊性的非生产性经营活动用海项目,本条例依法作出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是从有利于海上防卫、管理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等的全局出发,给予这些非经营性用海项目的一项特殊政策。需要指出的事,对这些用海项目虽然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仍需按规定程序办理海域使用手续,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范围

对本条例规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应当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严格控制。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用海项目必须是非经营性的。其范围包括:事关国防安全的军事设施、战备需要和军事活动用海;属于行政执法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的港外公共航道、锚地和助航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为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直接服务的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三、对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所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的限制

本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所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的特殊规定。依法享有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权不得流转,这是着眼于以上用海项目的优先性,也是从保护其他经营性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性出发的。对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一是其海域使用权不是以市场经济手段取得的,因此其也不得以市场方式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二是其使用权的用途不得改变,使用者不需要时,由国家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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