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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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主旨

本条是对海域使用用途管理和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用途管理

(一)海域使用要保持用途的稳定性。海域的批准用途是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属性确定的,海洋功能区划具有法定地位,任何海域使用申请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经过政府批准的海域用途对海域使用权人具有法定约束力。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时,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否则,将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随着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条件的变化和科技进步,海域使用权人或者政府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改变海域用途。对此,本条例作了原则规定。

(二)改变海域用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也必须通过法定的批准程序。一是改变后的海域用途仍然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是必须按照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审批。改变海域用途,申请人必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改变海域用途的理由,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获得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并公告;三是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后,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还需相应地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征缴方式。

二、海域使用权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的解决途径。海域使用权争议是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海域使用争议一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进行解决:一是海域使用争议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二是海域使用争议当事人可以提请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海域使用确权审批、海域使用权登记、鉴定等方面具有权威性;三是海域使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进行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仍然没有解决争议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特别规定。在海域使用争议解决过程中,海域使用现状是充分反映海域开发利用状况,明辨是非的最直接、最有效证据,如果海域使用现状发生改变或遭到破坏,就难以保证争议的公平、公正解决。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在海域使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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