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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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海域: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

(二)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生态平衡的;

(三)造成航道、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

(五)在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区、生物养殖场及其他重要的工程区域内开采海砂的;

(六)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

(七)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得批准海域使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规定不得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的原因

(一)海洋是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海水的流动性,使海域使用项目的关联性比陆地更加紧密。海域使用项目之间的唇齿相依的关系要求在审批海域项目时应当特别慎重,不能孤立地就项目论项目,而应当统筹兼顾,不能兴一业废一业。

(二)海洋生态系统的脆弱性、不可逆性,要求在审批环境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域使用项目时,尤其应当慎重。否则,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有本条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项目用海。

二、本条规定的内容

本条第(一)、(二)项是根据《海域法》所作的一般规定。第(三)、(四)、(五)、(六)、(七)项是根据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交通运输、能源、抗洪防汛救灾、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用海项目实行重点保护,要求人民政府在进行海域使用审批时,应当保证上述项目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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