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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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主旨

本条是海域使用审批权的特别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审批权设立的依据

《海域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海洋局《关于地方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意见》(国海发[2002]6号)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关于设区市的行政区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规定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根据我省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跨行政区域的用海项目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用海项目不能由两个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审批。《海域法》规定,同一项目不能分开审批。分别审批容易产生管理矛盾,因而,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实施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接到海域使用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详细了解海域使用项目的有关情况,如发现申请的项目需跨行政区域使用海域的,应当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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