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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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

主旨

本条是对县(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审批权设立的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盐池、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用海,使用海域在1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海水养殖、浴场、游乐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使用海域在15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简政放权

之所以将县(市)政府的开放型用海的审批权限由150公顷提高到200公顷,主要是考虑目前我省海域使用的实际,开放性用海是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管理的主要工作,且开放型用海数量大,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方便申请人,因而将县级人民政府对开放型用海的审批权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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