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

主旨

本条是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审批权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规定: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700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盐池、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用海,使用海域在1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海水养殖、浴场、游乐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使用海域在15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简政放权

之所以将原由省政府审批的开放型用海下放给设区的市,主要是考虑开放性用海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而用海量比较大,为充分发挥市县人民政府海域使用管理的职能,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管理,方便管理相对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因而,将开放性用海审批权下放。

三、开放型用海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开放型用海,是指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包括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等。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