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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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向毗邻该海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申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申请在海域使用管理中的地位

海域使用申请是启动海域使用权审批程序的关健。没有当事人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不产生海域使用权。

二、海域使用申请人

海域使用申请人是“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外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我国根据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对外国人使用海域做出限制性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对有关申请人给予限制。

三、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机关

根据本条的规定,毗邻海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机关。设区的市没有授予海域使用审批权的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受理海域使用申请。

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权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法律和本条例都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机关,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受理海域使用申请,也不得将海域作为土地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四、海域使用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海域使用申请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用海项目名称、申请用海起止时间、申请使用海域面积、位置及顶点坐标、界址图、申请海域用途及作业方式,与周围海洋产业的关系及协调处理情况等。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海域使用论证是通过对申请使用海域的区位条件、资源状况、区域生产力布局、用海历史沿革、海域功能、海域整体效益及灾害防治、国防安全等方面的调查、分析、比较和论证,提出该项用海是否可行的明确结论,为海域使用审批提供科学依据。对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他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申请者应当委托具有国家或者省认定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论证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拟定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编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用海项目,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简化论证手续,填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用海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注册资金证明等,对于沿海村民或者渔民个人从事海水养殖的,可以减化手续,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和当地乡镇政府的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还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书面资料。

五、关于临时性用海

根据国家海洋局《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需要申办临时海域使用证。上述用海之外的其他用海不需要办理海域使用证或者临时海域使用证。申办临时海域使用证,应当参照本条规定提出申请。本条例附则第四十一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六、实施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受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应当做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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