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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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主旨

本条是对海洋功能区划审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由省政府统一审批的意义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要按照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成果要求进行。设区的市和县(市)海洋功能区划之所以实行省政府统一审批,主要理由有三点:第一,海洋功能区划立足于由海域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客观功能,而不是立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海域客观自然属性所体现的主导功能一般具有较长时期的稳定性,只要没有海域自然条件的变化,其功能是不可能改变的。而社会需要总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因而对海洋的要求不可能具有稳定性。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和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可以有效地避免在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时只注重社会需要而导致海洋功能区和主导功能认定上不稳定的偏差。第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众多行业和部门,而每一行业和部门自成体系,只有省政府统一审批,才能形成约束力,规范各行业、各部门的行为。省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审批,同样处于这一考虑。第三,省、设区的市和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保持一致,对于设区的市和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又没有完全依据上一级功能区划编制,具体海洋功能区的设置和完善是否科学合理等,都需要统一由省政府来把握。第四,由省政府审批,也是协调相邻区域海洋功能区划之间衔接一致的客观需要。

二、本条规定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按照《海域法》的规定,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省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完成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后,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完成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后,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完成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后,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复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经省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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