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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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主旨

本条是对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具体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条对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

1.必须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才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2.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3.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同时提供缴税计划;

4. 纳税义务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需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按照《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为方便纳税义务人,减少纳税义务人的申请成本,同时为便于总署准确了解实际情况,以及海关对货物的监管和延期纳税的期限到期后办理相关手续,本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先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另外,考虑到货物到达口岸后,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人都会及时办理进口手续,缴纳税款,提取货物,此时发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造成纳税义务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极少,为了防止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达到缓缴税款的目的,本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必须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向海关提出延期纳税的申请。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纳税,应当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理由,以及延期纳税的期限和缴税计划等。

本条第二款规定,货物实际进出口时,如果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则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在这种情况下,税款担保一般可以是银行保函。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不能预见”是指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和正常认知能力,当事人对某类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尽管已尽到最大努力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当事人仍不能避免某类情况的发生亦无法克服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构成不可抗力。同时,不可抗力作为一种不受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客观情况,通常表现为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社会问题),而不包括特定人的行为。对于火灾等情况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所谓“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1. 国家决定对某类进口货物(或者出口货物)减免进口关税和(或)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出口关税),政策已经公布,实施日期也已明确,但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尚未确定,海关还无法按政策规定操作。如果纳税义务人即将进口(或者出口)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货物,可以根据国家已公布的减免税政策向进出口地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供材料、说明情况,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经海关审核确认后报海关总署批准。严格意义上说,这种情况不是“不能按期缴纳税款”,而是即使缴纳了税款,待具体操作执行的规定明确后,海关还要退还所征税款。由于退税手续比较复杂,牵扯面较大,因此,为了方便海关操作,减轻企业负担,从实际出发,也可以暂缓缴纳税款。但对于这种情况,海关必须能够基本确认缓缴税款的货物属于应予减免税的范围。

2. 国家决定取消某类进口货物(或者出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实施日期也已明确。如果纳税义务人已经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对外签约,且必须履行合同,并即将进口(或者出口),但暂时难以筹措资金按时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可以向进出口地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供材料、说明情况,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经海关审核确认后报海关总署批准。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要纳税义务人因资金紧张一时周转不开或无钱缴纳税款就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纳税,而必须是由于上述两种原因造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才可申请延期纳税。

延期缴纳税款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欠税,特别是上述因国家取消减免税政策,企业一时无力缴纳税款的情况。因此,海关执行本条规定应特别慎重,必须保证延期缴税期限届满时,能及时将税款征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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