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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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保税货物和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及类似的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的税收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明确了保税货物和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及类似的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的税收征管依据本办法执行,若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和理解

保税货物,特别是加工贸易货物的税收管理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差别较大,特殊情况较多,变化也相对频繁,很难在《征管办法》中一一规定清楚,因此,《征管办法》基本未对其作具体规定,采取在附则中说明的办法,指出保税货物及类似货物的税收征管依据,除了本办法涉及到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例如第十四条关于保税货物税率适用日期的规定),以及一些与其他货物管理相同的操作程序性规定和时限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以外,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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